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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卫人〔2012〕6号)

发布日期:2020-06-06    点击率:

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人〔2012〕6号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省属有关单位,各医学院校,驻苏部队:

 

现将《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已具备护士执业资格、未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聘用上岗。

 

三、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考生须在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2日之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打印《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以下统称《报名表》),《报名表》须经所在学校学生就业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含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报考考生为我省医学院校2012年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卫生局确认。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确认手续。报考考生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名确认。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学校或考生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审核后,完成报名资格的现场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学校出具的在校应届毕业生相关证明及名单(原件);

 

4、本人毕业证书;

 

5、报考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考生提交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学校或档案保管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考点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考生提交的复印件等材料统一报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审核,省统一审核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18日。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人员可于2012年4月25日至5月19日自行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四、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护理工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可聘任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用年限,即取得本科、硕士学历从事护理工作满一年,由聘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聘任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须统一填写《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人员聘任护师资格审核表》(附后),作为报考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五、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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